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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邱先生申請與外籍人士在台結婚登記案。
個案敘述: 101年1月邱先生申請與馬來西亞國民李小姐在台結婚登記案。
建議處理方式: (一)邱先生於100年12月中來所申請與馬來西亞籍李小姐辦理結婚登記,因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籍人士,應出具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業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證。
(二)我國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於97年5月23日施行。
(三)依戶籍法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向結婚當事人一方現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
(五)邱先生為設籍本轄鎮民,而李小姐為外籍人士,申請在台結婚登記,經備妥結婚登記需備文件為: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2、李小姐入境證明文件3、填寫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4、有2人以上證人簽章之結婚書約,5、男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向本所辦理結婚登記事宜。已於101年1月中辦妥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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