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別案。 個案敘述: 曾先生出生別登記為七男,其父有二段婚姻,前段婚姻為招贅婚,育有4男,後段婚姻為普通婚,育有3男。100年7月15日曾先生委託其弟至本所申請更正曾先生出生別為三男。 建議處理方式: (1)曾先生出生別登記為七男,其父有二段婚姻,前段婚姻為招贅婚,育有4男,後段婚姻為普通婚,育有3男。曾先生表示招贅婚所生之子女與普通婚所生之子女出生別應分別計算,其出生別應為三男而非七男,故申請更正出生別。 (2)內政部82年9月7日台內戶字第8204346號函:子女出生別之排定胥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子女應合併計算,招贅婚姻所生子女不論其否同父所出亦不論其從父姓或母姓均從母系計算,即前夫與後夫所生子女應合併計算。 (3)本所經查曾先生其父確有二段婚姻,前段婚姻為招贅婚,育有4男,後段婚姻為普通婚,育有3男,且其兄原登記出生?為五男者,己更正出生別為長男,原登記出生?為六男者,己更正出生別為次男,曾先生之出生別應為三男。 (4)本所已於100年7月15日辦妥出生別更正登記,更正曾先生出生別為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