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與葉女士申請辦理其女父姓名更正登記。 個案敘述: 葉女士之女葉○妤於99年12月30日出生,100年1月5日辦理出生登記,出生別從母為長女,父姓名欄空白。爾後葉女士與葉○妤之生父廖先生於100年11月9日結婚,因此於100.11.14來所申請辦理葉○妤父姓名更正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3)請葉女士與廖先生雙方當事人特立聲明書為證並簽名蓋章。其約定從姓仍從母姓,據此準正給予辦理葉○妤之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更正登記,因其出生別從父仍為長女,並於廖先生之個人記事補填其長女葉○妤之出生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