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申請到宅服務印鑑變更登記案。 個案敘述: 100年12月陳先生申請至新北市淡水區住處到宅服務辦理其父印鑑變更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案。 建議處理方式: (一) 陳先生於100年12月底來所申請其父於新北市淡水區住處到宅服務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 (二) 陳老先生為設籍本轄鎮民,惟因年紀老邁,於新北市淡水區住處由兒女照顧;復因行動不便,無法到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三) 本所於100年12月底受理後,隨即安排人員於101年1月由陳先生陪同北上新北市淡水區陳老先生住處,核對陳老先生本人無誤,經其本人親自表示欲變更印鑑,並於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印鑑條、印鑑證明委任書上親自簽名,委任陳先生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四) 惟陳先生表示欲停留北部陪伴父親,待回來後再行辦理核發印鑑證明,因此本所人員先行攜帶相關資料回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五) 陳先生於數日後到所辦理其父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