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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查獲為虛偽結婚,辦理撤銷結婚、離婚登記。
個案敘述: 個案敘述:(2011年5月)
當事人甲女充當虛偽結婚人頭與意圖來臺打工之大陸地區人民乙男於92年以「假結婚」方式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同年持大陸地區所核發之結婚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又於94年持臺灣○○地方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於100年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查獲甲女與乙男92年間之結婚係為虛偽結婚案,經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本案甲女於92年與大陸地區人民乙男結婚,復於94年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離婚,惟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查獲虛偽結婚,經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爰依規定應撤銷結婚、離婚登記。
二、催告當事人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戶政機關辦理,逾期仍未申請者,則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辦理撤銷結婚、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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