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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縣府社工員黃小姐持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本鎮居民陳○○之輔助登記案。
個案敘述: 本案聲請人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王陳○○女士(王陳○○女士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胞姊),本縣政府為關係人。相對人陳○○已離婚無子女,養父母均歿,故王陳○○女士經親屬會議推舉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建議處理方式: (一)輔助登記係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二)案情主要略以:王陳○○女士雖經親屬會議推舉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但因王陳○○住在台中,怕相對人不熟台中,且又因相對人會亂跑,怕找不到人,故未帶相對人至台中就近照顧。王陳○○表示因相對人表示要住家裡(和美),因而拒絕社會局之安置。故相對人陳○○目前獨居,雖聲請人王陳○○委請第三人協助生活起居,然相對人近日卻發生多件危及生命安全之事件(如:車禍及因他人勸誘喝農藥自殺),法院因而可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生活照料不佳,且因聲請人王陳○○後亦已同意相對人接受縣府安置,故法院考量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乃選定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卓伯源縣長)為輔助人,並於100年12月12日確定。
(四)按戶籍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輔助登記應以輔助人為登記人,故應由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卓伯源縣長)為之登記。
(五)又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故因由縣府社工員黃小姐持憑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卓伯源縣長)出具之委託書及法院宣告輔助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辦理陳○○之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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