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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黃小姐申請更正姓氏【?】為【黃】一案
個案敘述: 
黃小姐於101年7月中來所申請更正姓氏異體字【?】為正體字【黃】,當事人表示因長期使用異體字?,且父親的姓氏亦是正體字【黃】,因此造成生活上使用習慣諸多不便,相當困擾,而外面機關:如健保單位,金融機構都因登打不出異體字,引起爭議,因此希望更正為正體字【黃】以求一致。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 
(二)黃小姐為設籍本轄鎮民經備妥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之證件:本所已於101年7月中辦妥姓氏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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