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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趙先生申請辦理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個案敘述: 
101年5月趙先生至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函請本所協助催告未成年子女之母辦理案。  
建議處理方式:  
(一) 趙先生於101年5月持其與前妻簽訂之協議書至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子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惟因其前妻人在大陸,無法聯繫且不知其大陸地址,復以其前妻與子戶籍設於本轄,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爰請本所協助催告當事人辦理。 
(二) 本所於101年6月8日以公告張貼於公布欄方式,協助公示催告當事人辦理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三) 因當事人逾期並未辦理登記,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爰依規定受理趙先生辦理前揭變更登記,並函請本所協助公告通知當事人。 
(四) 本所復於101年10月1日協助公告通知當事人,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業依規定准予利害關係人趙先生辦理前揭變更登記事項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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