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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撤銷本轄居民李君與外籍女子之結婚登記案。
案情簡述:本所因接獲他所函轉李君之刑事判決書乙份,因判決書之理由欄明確記載李君虛偽不實之婚姻關係,遂依規定通知當事人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處理過程: 
一、接獲此判決書時,與承辦該案之書記官聯繫,得知本案尚於上訴中,而刑事案件之判定日期,採主動申請方式;故本所遂行文至該管法院,請其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惠予確定日期,以俾本所辦理後續催告及戶籍登記事宜。 
二、發文予李君,請其以書狀方式向該管法院申請告知本案件之確定日期,以利法定期間內辦理戶籍登記。 
三、按內政部93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11054號函略以:「持憑刑事判決書理由欄已明確記載並無實質婚姻關係之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文件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依職權審認之。」 
四、李君於接獲法院告知該案確定期間之公文書後,提憑刑事判決書及相關文件至所親辦該案,按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得製作書面記錄,故承辦過程中亦將與李君之訪談內容作成書面記錄,本案卒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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