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申請印鑑證明案 個案敘述: 林小姐於民國87年7月21日已被代辦遷出國外,其於101年5月拿美國護照入境親至本所申請辦理印鑑證明。 建議處理方式: (1) 依印鑑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另依印鑑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申請印鑑證明應以書面向僑務委員會為之。」故辦理印鑑登記機關為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遷出國外者出國前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2) 林小姐於87年已被代辦遷出國外,其於101年持美國護照入境,因辦理繼承而需用到印鑑證明,故本人親自到所申請辦理印鑑證明;依僑居國外人民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內政部函釋之規定:「(一)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辦理遷出者,得由國外委託他人或親自返國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二)僑居國外人民(含短期旅外人民),其在國內已辦理戶籍遷出註銷戶籍者,不論是否具有華僑身分,是否原已登記印鑑,除喪失國籍者外,得由國外委任他人或親自返國,向出國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 (3) 依印鑑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僑居國外人民依第4條第2項規定,親自申請印鑑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之原本申請辦理;另依內政部函釋之規定:「國人持憑外國護照入境可受理印鑑登記、證明。」。今林小姐本人持憑美國護照親自到所辦理印鑑證明,只要其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所提憑之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能辨識當事人身分無誤者,得持美國護照辦理印鑑登記及證明〈上揭人民申請印鑑登記,同仁需用人工方式辦理;核發印鑑證明時,需先做非遷入者補登。〉。 (4) 林小姐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辦妥印鑑登記及證明,結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