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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某申請法院改定其孫之監護權乙案
案情簡述:聲請人王某為當事人之祖父,當事人因父母離異,原約定由父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惟其父因意外昏迷不醒。其母亦因離家多年,未知其行蹤;今王某以實際照顧者之身分,聲請法院酌定為其孫之監護人。
處理過程: 
一、按「行使負擔權利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二、是以,本案係由王某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經法院依職權函請相關單位對此案主之生活狀況進行訪視,同時訪查並傳喚相對人(案主之母)到案說明,惟均未獲回應。
 
三、依民法第1055條之2所規定之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其監護人。
 
四、因本案案主之父母均不適合監護,聲請人王某乃案主之祖父,經評估亦與其孫共同生活並相處融洽;故法院裁判改由王某擔任監護人,以符合案主之最佳利益。準此,王某亦應提憑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辦理其孫之監護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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