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為辦理繼承之需申請更正本人及2位姐姐出生別 辦理過程: (一)蔡先生兄弟姐妹共六男四女,出生別五男2位重覆,出生別次女 2位重覆,係先出生之五男、次女死亡除戶後,後出生之六男及 三女誤錄為五男、次女所致。 (二)蔡先生出生別五男係誤錄申請更正為六男,蔡先生三姐(民國37 年死亡)出生別次女係誤錄申請更正為三女,蔡先生四姐(現戶籍 地為新北市)出生別三女係誤錄申請更正為四女。 (三)按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 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四)本案蔡先生申請更正本人出生別,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正 已死亡除蔡三姐之出生別,符合戶籍法之規定。另蔡四姐設籍於 新北市,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 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 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故蔡四姐出生別之更正, 應由蔡四姐本人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為或不能申 請時,才由蔡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蔡四姐戶籍地之戶政事務 所申請更正。 (五)本所業於本(102)年9月12日辦妥蔡先生及蔡三姐之出生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