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董OO小姐欲從伸港遷入本轄中寮里,出租人(屋主)未能提供房屋證明文件,致無法辦理遷入登記。
處理過程: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或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代替。【內政部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內政部93年7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296號函】
 
二、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又按最高法院94年判字第3號判例:「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
 
三、查本案董OO小姐欲辦理遷入登記未能提供房屋證明文件,旋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辦理。
 
四、本所於102年8月28日發會查單請中寮派出所警員協查,並於102年9月3日經其查證,董小姐確實居於該址。
 
五、通知董OO小姐辦理遷徙登記,董OO小姐已於102年9月16日辦妥遷入登記完竣。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