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楊女士申請補填葉先生養母姓名登記
個案敘述: 
楊女士因其弟葉先生自幼被收養,但經查詢得知葉先生無法自本人現戶戶籍資料得知養母姓名資料,楊女士為辦理繼承,故於102年11月8日向本所申請補填葉先生養母姓名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1)此係人民申請案件,經查詢本所得知葉先生有被收養事實且無終止收養情事,故通知葉先生前來本所辦理補填養母姓名,葉先生委託家人於102年11月14日辦妥補填養母姓名登記,本所再通知楊女士,葉先生業已辦妥補填養母姓名完竣,以便利其辦理繼承相關事項。
 
(2)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3)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4)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