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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伍先生夫婦二人於103年3月17日申請辦理其長女初設戶籍登記。
(一)依據初設戶籍登記之作業要領: 
1、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未滿20歲,持我國護照,入境證入境,其父或母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持外國護照入境,其父母均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未成年人之初設戶籍登記等,依戶籍法規定,係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依此規定辦理。如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有一方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仍應由父母共有為之。
 
(二)處理經過: 
1、審核定居證及護照文件等相關資料。 
2、無戶籍國民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3、定居證上載有「無戶籍國民」者,配賦代碼「7」,初設戶籍當事人、及父母皆需記載初設戶籍相關資料,且出生未滿6個月,可請領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1萬元。該夫婦已於當日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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