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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駐外館處函轉旅外國人申辦結婚登記。
(一)個案簡述:駐○○代表處函轉旅日國人賴○○女士結婚登記申請書2份、日方戶籍謄本、中文譯本及其配偶取中文姓名聲明書(經文書驗證)各1份,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二) 本案適用法令: 
戶籍法第26條第3項: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戶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處理經過: 
1.查驗結婚證明文件是否備齊。 
2.配偶之一方在台無戶籍者,須先以192非遷入補登。 
3.辦妥駐外館處函轉旅外國人申辦之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事項後,檢附加蓋「公務機關參考用」章戳之當事人戶籍資料影本,逕復駐外館處並函知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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