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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女申請姓氏變更案。
案情簡述:王女原從生父姓「李」,因生父母離婚,由母監護;生母後嫁予王O為妻;其亦被王O收養改從養父姓為王女。今王女主張其生母與養父離異多年,其與養父亦情感淡薄,遂申請改從母姓。 
處理過程: 
一、按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52133號函略以:「‧‧‧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不因收養關係之存在而有所差異,且不因收養關係之存在先後而有所差異。另此天然血親關係,縱經生母與養父或生父與養母離婚,亦不受影響」。 
二、依上開規定可知王女之姓氏變更仍應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辦理。 
三、按王女為養父王O收養,嗣後養父王O雖與生母離婚,但並未終止王女與養父王O之間的收養關係。故王女得依民法之相關規定於生母與養父姓氏間,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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