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因標準書寫申請更正本人姓氏。 (一)黃先生祖父、父、兄弟姐妹姓氏皆為正體字「黃」,唯獨黃先生姓氏為異體字「黄」,造成日常生活使用不便及困擾,故向本所申請更正姓氏為正體字「黃」。 (二)依據戶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事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三)按內政部99年7月6日台內戶字第0990135138號函:「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改「姓氏」者,應同時辦理更正登記及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戶籍謄本,但以1次為限。」 (四)本案黃先生於本(6)月3日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親至本所辦理姓名更正,請當事人填寫姓名更正聲請書,由承辦人陳核送批奉核准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