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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張先生因在監服刑,暫時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想就特定事項委託未成年子女之祖父行使,受託人詢問應具備之何項文件,辦理戶籍登記。
(一)個案敘述: 
張先生因在監服刑,暫時無法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想就特定事項委託未成年子女之祖父行使,受託人詢問應具備之何項文件,辦理戶籍登記。
(二)處理方式: 
一、依據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復依內政部83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8303948號函釋,法定監護人就特定事項委託他人行使,除專屬之權利義務〈例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被收養之代諾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不得任意委託,應限於對未成年子女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及附隨此種監護之住所指定權或懲戒權等,始得為之。
二、本案張先生因短期入監服刑暫時無法行使未成年權利義務,想就就醫就學之部份委託未成年之祖父行使監護職務,因此請受託人攜帶委託監護權同意書請張先生於一定時間內及委託事項逐條書明,委託書並須蓋監獄之章戳,且請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而依民法1092條所為之委託,得隨時撤回。
(三)張先生已備妥相關文件並辦妥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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