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女士申請辦理其妹初次設籍改用新名補註記事登記案 一、個案敘述:103年10月謝女士申請其妹妹光復後初次設籍時改用新名於日據時期調查簿補註記事登記案。二、本所處理經過: (一)謝女士於103年10月間至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其妹光復後初次設籍時改用新名於日據時期調查簿補註記事登記。(二)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經查謝女士之妹日據時期設籍本轄;爰函轉謝女士更正戶籍登記申請書至本所。(三)本所收文受理後,經查謝女士之妹日據時期確設籍本轄,且民國35年10月1日申報光復後初次設籍時登記姓名為新名。(四)按內政部72年2月21日台內戶字第28399號函及72年10月21日台內戶字第188333號函規定,當事人於光復後戶籍所改名字,可於調查簿事由欄黏貼浮籤、註明事實。(五)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及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本所函請謝女士之妹於103年10月底前親自或檢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至本所辦理補註改用新名記事登記。(六)惟當事人逾期未辦理,本所爰依上揭規定受理利害關係人謝女士申請補註其妹改用新名補註記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