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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唐O O之女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辦理出生登記,並同時辦理由生父認領登記。
一、案由:唐O O之女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辦理出生登記,並同時辦理由生父認領登記。
二、依據相關規定: 
1、被認領人以非婚生子女為限。未辦理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不必辦理認領登記。
2、一般認領需書寫認領同意書,申請認領登記時,子女從姓應提憑父母雙方約定書辦理。
3、辦理非婚生子女於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三、處理經過: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免附)。其生父與生母未辦理結婚,需辦理認領登記。
2、先辦理出生登記,並已由生父母雙方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完成一般性的出生登記。
3、接著依據生父母雙方填妥之認領同意書資料,辦理該新生兒認領登記。
4、然後依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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