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小姐於96年遷出國外登記,今(104)年1月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為辦理繼承之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 一、案例:黃小姐於96年遷出國外登記,今(104)年1月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為辦理繼承之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二、辦理過程: (一)黃小姐原設籍本鎮,93年持台灣護照出境,96年戶籍遷出國外登記,今(104)年1月持美國護照入境台灣,無法辦理恢復戶籍,為辦理繼承之需向本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印鑑登記應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核人別。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三)按內政部81年4月16日台內戶字第810239號函:「僑居國外人民(含短期旅外人民),其在國內戶籍已辦理遷出註銷戶籍者,不論是否具有華僑身分,是否原已登記印鑑,除喪失國籍者外,得由國外委託他人或親自返國,向出國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及內政部81年8月14日台內戶字第8104717號函略以:「雙籍華僑在台曾設有戶籍,持外國護照入境,親自申辦印鑑登記及證明,提憑之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能辦識當事人身分無誤者,始予受理。」(四)本所為黃小姐戶籍遷出國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黃小姐親自返國向本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經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訊系統確認當事人入出境日期無誤,請黃小姐持有效美國護照並由其弟黃先生為其作證為本人無誤,本所業於本(104)年2月3日以人工方式受理印鑑登記並核發印鑑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