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欲申請辦理原住民身分取得及註記原住民民族別之登記案。 一、個案簡述:104年4月24日姜先生到所申請改從具原住民身分母之姓氏,並隨同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使其4人一同取得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原住民民族別。二、處理經過: 1、經查詢戶籍資料姜先生之母張○○女士具原住民身分,依原民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另依原民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故姜先生若想取得原住民身分則須先改從原住民母之姓氏〈張○○〉,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2、另外姜先生也想為其未成年子女改姓進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因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姜先生〉行使負擔,故依原民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則姜先生得先改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即可隨同辦理其未成年子女之改姓〈姓名變更〉及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案件。 3、先由姜先生填寫自願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書,並依姓名條例規定查詢『法務部刑事資料暨交換比對服務系統』後,姜先生並無不得改姓之情事,為姜先生辦理姓名變更〈改姓〉登記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民族別之註記。 4、另外姜先生之未成年子女由姜先生依規定填寫子女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申請書後再隨同辦理改姓及原住民身分取得及民族別之註記。 5、姜先生於104年424日辦妥本人、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登記及原住民身分取得、原住民民族別註記之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