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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未成年子女之委託監護案
一、個案敘述:林小弟因父母離婚,由母親單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自小由母親及外婆照顧長大,之後母親過世,則應由父親承接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惟父在監服刑,欲委託林小弟的外婆監護,應如何辦理?
 
二、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次按戶籍法第11條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及同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二】依上開規定,林父填妥委託監護書約及在監委託書,書約除註明委託事項外,亦要約定監護期限,呈監所長官核准後,於委託監護書約及在監委託書蓋機關章戳後,由林父自行郵寄給林小弟的外婆,林小弟之外婆備齊上述相關證件,即可至任一戶政所辦理委託監護登記。
 
三、相關法令: 
民法第1092條、戶籍法第11條、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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