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申請辦理與越南國人陳小姐結婚登記。 (一)個案簡述:104年8月17日白先生來所辦理與越南國人陳小姐結婚登 記。 (二)適用法令:「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 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 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 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 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3、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偶之原屬國完成 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 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處理經過: 1、經審核簽發日期為104年8月10日,需30日內辦理完成結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業於104年3月26日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已符 合越南行為地法。 3、結婚證書上外籍配偶姓名為陳氏0貞,而中文聲明書上之中文姓名為 陳0貞,因此配偶的姓名登記,以中文聲明書上之中文姓名陳0貞為 準。 4、當事人白先生已於104年8月17日辦妥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