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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居民許O雄申請更正日據時期父吳O水之子女許O焜、許O傑、許O和、許O修、許O淋等5人之出生別。
一、案由:本轄居民許O雄申請更正日據時期父吳O水之子女許O焜、許O傑、許O和、許O修、許O淋等5人之出生別。
 
二、相關規定: 
1、按97年4月25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204號函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頁出生別為庶子男(女),按日據時期庶子係妾所生子女,可視為婚生子女,其子女出生別應從生父排序計算。
2、次按內政60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412863號令略以:「臺灣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頁,已非法定簿冊縱有錯誤亦無更正可言,…」。
 
三、個案敘述: 
本案依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頁之記載,許O焜、許O傑、許O和、許O修4人出生別登錄為庶子男,另許O淋出生別登錄為庶子女。上開5人均為吳O水與妾尤O英於日據時期所生又於日據時期死亡之子女,其出生別係依當時規定記載,並無登錄錯誤情形,故本案維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記載,不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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