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居民林先生在監委託母親至本所申請補發身分證 一、案由:本轄居民林先生在監委託母親至本所申請補發身分證。 二、建議處理方式: 1、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2、次按98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800480932號函示,已成年矯正機關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身分證,辦法如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洽請收容人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派員至矯正機關核對當事人人貌及代收新臺幣200元規費;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製發新證後,再轉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核發新證,並由收容人於身分證申請書上簽收,協助之戶政事務所應於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歸檔。3、本案由當事人委託母親至本所申請補發身分證,本所製發身分證並函送公文至二林鎮戶政事務所請代為發證並核對人貌,二林鎮戶政事務所發文至監所約定時間發證,之後再將相關資料送至本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