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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許○○女士申請辦理其子出生登記。
一、個案簡述:104年○月○日許○○女士來所辦理其子出生登記事宜。 
 
二、處理經過: 
1、經審核出生證明文件發現無子女從姓約定,經許女士說明原由後得知其與先生因故無法約定子女從姓及命名,係屬約定而不可得之「約定不成」,應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從父姓或母姓。
2、綜上所述本案適用法令:
(1)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戶籍法第49條: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3、請許女士填具申請書,並發函其配偶依期限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至本所與許女士辦理約定子女姓氏,俟其配偶逾期未辦理約定子女姓氏後,即通知出生登記之申請人許女士至戶政所以抽籤方式決定依父姓或母姓。憑新生兒姓氏抽籤申請書暨決定書於出生證明書載明子女姓名後簽名蓋章並辦理出生登記事宜,保障新生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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