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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居民王先生自願從母姓至本所申請更改姓名登記。
一、案由:本轄居民王先生自願從母姓至本所申請更改姓名登記。 
 
二、建議處理方式: 
1、按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他依法改姓者得申請改姓。故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王先生得改從母姓;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並以三次為限,故王先生可申請改名。
2、次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以一次為限;故王先生子女因出生登記前,約定從父姓,王先生改從母姓後,子女應隨同變更姓氏。
3、本案王先生為已婚身分,故其子女因出生登記時從父姓,應隨同辦理改姓登記,由王先生及其配偶提出申請。首先查詢王先生是否無不得改姓名之情事,再辦理王先生更改姓名登記;次辦理其配偶及子女更改配偶及父姓名登記;再辦理其子女隨同改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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