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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案當事人與韓籍人士於104年間申辦在本國結婚登記。
一、案例主題: 
本案當事人與韓籍人士於104年間申辦在本國結婚登記。
 
二、案例分析(法令依據): 
(一)依內政部96.12.17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函示略以;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戶籍法」並自97.1.1起施行「家族關係法」,依家族關係分別核發:家族關係證明書、個人基本證明書、婚姻關係證明書、收養關係證明書及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
(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係在國外做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四)內政部101.1.24台內戶字第1010162778號函略以:按姓名條例暨施行細則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取用中文姓名,倘其外文原名符合姓名條例取用中文姓名之用字規定,仍需渠確認欲取用中文姓名之姓氏與名字,俾其子女日後按民法或姓名條例從渠所姓之依據。
 
三、處理方式:
當事人應與其韓籍配偶提具結婚書約、經我國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婚姻關係證明書、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相關證件親至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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