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居民黃o良為未成年人,因父在大陸意外死亡,生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與其共同生活已成年姊姊黃O雅,來所申請為弟弟監護人,以利辦理父親繼承事宜。 (一)依據相關規定: 一、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按內政部98年4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80056708號函示略以:民眾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如經查明未成年人有父母雙方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情事者,戶政事務所自得依上開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順序受理民眾申請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無庸請當事人提憑法院裁判書辦理。 (二)處理經過: 一、本案本所訪談與姊弟設籍同戶之姑母即戶長及該鄰鄰長,證實姊弟同戶共同生活,其父因意外死亡未留遺囑指定監護人,據實製成書面訪談記錄表。二、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