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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王先生與張女士欲申請辦理其子原住民民族別之變更登記案。
一、個案簡述:105年3月王先生與張女士到所申請其子民族別:平地原住民阿美族變更平地原住民卑南族。
 
二、處理經過:  
1、經查詢戶籍資料王先生與張○○女士皆具原住民身分,其子依原民法第4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另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6條第2項: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其子出生時父母約定從具原住民父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並註記族別為平地原住民阿美族。
2、今王先生與張女士到所申請其子變更民族別,故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之規定:「第6條第2項,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或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請其填寫其子原住民身分民族別變更申請書,為其子辦理民族別變更。
3、105年3月已辦妥其子原住民民族別平地原住民阿美族變更為平地原住民卑南族之民族別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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