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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轄內陳○○先生之母行方不明失蹤已達10餘年,其家屬表示不知如何辦理死亡宣告,至本所請求協助,其後家屬順利於本(105)年3月間辦理完成其母之死亡宣告登記。
一、建議處理方式: 
(一)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1、管轄法院:失蹤人之戶籍地法院。
2、聲請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始得聲請。
3、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特別災難屆滿一年(民法第8條)。
4、檢附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警局報案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5、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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