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張○○女士申請辦理離婚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一)個案簡述:105年○月○日張女士來所辦理其與夫(監所收容人)兩願離婚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事宜。
(二)處理經過: 
1、經審核離婚協議書及委託書,本案係監所收容人辦理在監委託離婚登記案,除有特殊情形外,戶政事務所不應逕予拒絕監所收容人辦理兩願離婚登記。
2、綜上所述本案適用法令:
(1) 戶籍法第9條: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2)戶籍法第47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3) 戶籍法第13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登記。
(4)戶籍法第35條第3項: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3、經查驗離婚協議書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並送主管批核後,即依當事人之申請與委託分案辦理離婚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事宜。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