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陳0珊小姐與葡萄牙國人安先生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一)個案簡述:國人陳小姐與外籍安先生105年6月15日已於葡萄牙結婚,105年7月7日來本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處理經過: 
1、結婚證明文件已經駐葡萄牙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簽發日期為105年6月30日,需30日內辦理完成結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業於2015年6月15日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已符合行為地法。
3、填寫中文聲明書,先生的姓名登記,以中文聲明書上親自簽名之中文姓名為準。
4、結婚登記申請書,需登打外籍配偶英文姓名後,個人戶籍記事,方能顯示外文姓名。
(三)適用法令:
1、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外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如單身證明文件)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