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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原設籍本轄居民洪先生出境大陸多年,戶籍已依規定遷出國外,其大陸配偶葉o女士備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及海基會驗證之協議離婚公證書,來台至本所申請離婚登記。
一、依據相關規定: 
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可單方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後,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件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處理經過: 
本案當事人已遷出國外,其大陸配偶持出入境許可證,來台辦理離婚登記,本所查其證件備齊,乃於洪先生最後除戶簿頁記載離婚記事。俟辦理遷入登記完成後,再於現戶補註其離婚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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