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申請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登記。 一、個案簡述:105年○月○日王先生來所辦理與其大陸配偶陳女士兩願離婚登記事宜。 二、處理經過: (一)本案係王○○與大陸配偶陳○○在大陸已辦妥離婚登記,入境後並未通過面談,雙方當事人急欲辦理離婚,欲同時辦理結婚與離婚登記。(二)適用法令:依台內戶字第0950138327號暨台內戶字第1010346642號函:1、依台內戶字第1010346642號函略以:「王先生與陳女士已簽署離婚協議書,顯示陳女已無申請依親團聚意願,國人與大陸配偶離婚生效,該大陸配偶不以入境臺灣為目的,雖未經面談通過,戶政事務所得同時其結婚及離婚登記。」2、依民法暨戶籍法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3、經查驗離婚協議書及大陸結婚公證書文件無誤後,即依當事人之申請辦理結婚與離婚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