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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柯小姐與外籍人士吳先生辦理結婚登記暨新生兒初設戶籍案。
一、個案敘述: 
柯小姐與吳先生原已於國外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子,其子定居證所載父名為音譯,吳先生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主張另取有一正式中文名字,欲以該名字填具聲明書申請登記,惟若依聲明書名字受理,將造成結婚登記夫名與定居證父名不一致並滋生疑義。
 
二、處理方式: 
1、經向內政部移民署詢問,可否於結婚登記後另行變更新生兒定居證父名,移民署表示,定居證所載父名係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並申請,若當事人申請時思慮不周,並於取得定居證後,始主張尚有其它名字,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再持登記後戶籍資料向移民署表示原定居證父名欲變更,屬「以事後佐證資料更改事前文件」,移民署依規定可不予受理。
2、當事人經考慮後,為免日後發生戶籍資料與定居證資料不一致之情事,決定仍以定居證所載名字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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