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申請辦理改姓登記。 一、個案簡述:106年○月○日楊先生至所辦理改從母姓登記事宜。 二、適用法令: (一)成年人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變更姓氏。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二)姓名條例第1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經通緝或羈押者。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15條所定情事。 三、處理經過: (一)經審查當事人之證明文件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後,查本案係當事人出生時出生證明登記從父姓,現當事人年滿20歲已成年欲改從母姓。(二)經審核相關證明文件、變更姓氏意願書、戶籍資料並查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名之情事,即送主管批核後,依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改姓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