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未成年人葉○邦(104出生)初設戶籍登記。
一、本鎮源埤里里民葉○桂(戶長)及葉○潔於106.02.11來本所辦理未成年人葉○邦(104出生)初設戶籍登記,葉○邦於106持加拿大(原出生地)護照入境,並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出入境許可定居證。
 
二、操作流程: 
1、母親葉○潔明細資料查詢,並查看父親葉○尼的臨時編號913746****後,先做父親非遷入者補登資料。
2、葉○邦遷入個人基本資料補登
初設戶籍─戶籍(無戶籍國民)─國籍(無戶籍國民)─出生地─統一證號…等。
3、初設戶籍於106.02.11登記完畢。
 
三、依據相關法令 
1、戶籍法第十五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1)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2)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3)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4)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2、戶籍法第四十條: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