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申請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得否比照「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方式辦理? 一、案由: 設籍本轄陳OO現於台東縣服替代役,申請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得否比照「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方式辦理? 二、依據相關規定: 依據內政部103年8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232164號函:「經內政部役政署103年8月8日役署管字第1030015478號函復略以,依兵役法第25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且役男大部分係分派於一般行政機關、社福機構或學校等單位,服勤與生活管理及單位性質與國軍在營軍人顯有不同,是以,應無比照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中對於『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之必要。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7條略以:『替代役役男,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故替代役役男若有需親自前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登記等需要,得向服勤單位申請事假或利用自身榮譽假、補(休)假等方式前往辦理。」 三、處理經過: 陳OO現為替代役役男,因服役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應依內政部103年8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232164號函,替代役役男若有需親自前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登記等需要,得向服勤單位申請事假或利用自身榮譽假、補(休)假等方式前往辦理,亦可利用本轄週六上午延長受理服務時間到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