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案由: 許先生未成年子女出生時約定從父姓,後來因為許太太(林小姐)是原住民,許先生與許太太(林小姐)又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因此事鬧起家庭革命,祖父母反對孫子從母姓,許先生與許太太(林小姐)詢問可否將未成年子女再改回父姓。 二、處理情形: 1、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及同法第7條第1項略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是以,出生登記從父姓「許」係依民法1059條第1項規定,嗣後改從母姓「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係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復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次改姓不受民法1059條規定次數之限制。2、另依民法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現小孩尚未成年,因此許先生與許太太(林小姐)可再依民法1059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1次,惟同時需另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2項定,喪失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