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小姐為B先生大陸配偶,先前已持定居證辦妥初設戶籍且領取身分證,惟事後未依規定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移民署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本所撤銷戶籍登記,今再次申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一、案由:A小姐為B先生大陸配偶,先前已持定居證辦妥初設戶籍且領取身分證,惟事後未依規定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移民署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本所撤銷戶籍登記,今再次申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依據相關規定: 1、戶籍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2、次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未能申請定居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三、處理經過: 因A小姐先前未依規定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移民署撤銷定居許可,本所撤銷其初設戶籍登記,並繳回身分證,今憑移民署重發之定居證及移民署核准函申請初設戶籍,並補發身分證,本所已受理完畢並核發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