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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辦理當事人B女士逕為補填養父姓名登記案。
一、個案敘述: 
本案A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所申請辦理當事人B女士補填養父姓名登記,嗣經本所以函文通知當事人之女C女士到所辦理;C女士逾期未到所辦理,本所依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到所辦理時,其以路途遙遠為由,請求本所依職權逕為查明更正前揭補填養父姓名登記。 
 
二、法令依據: 
(一)戶籍法第22、46、48、48之2條。 
(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三)內政部95年9月2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66號函參照。 
 
三、處理方式: 
(一) 查本案B女士日據時期昭和13年1月7日養子緣組入戶(被葉○收養),於民國103年6月1日死亡前戶籍簿頁均未載有終止收養之記事,可視為收養關係仍然存在。(內政部95年9月2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66號函參照) 
(二) 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本所以函文通知當事人B女士之女C女士到所辦理,並副知利害關係人A先生在案。 
(三)今當事人C女士逾期未到所辦理,本所依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A先生(代理人D先生)到所辦理,惟代理人D先生以路途遙遠為由,請求本所依職權逕為查明更正前揭補填養父姓名登記。 
(四)本所依戶籍法第22、46、48、48之2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依職權逕為辦理當事人B女士補填養父姓名記事登記,並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及副知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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