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旅居國外A先生申請辦理入境遷入登記(恢復戶籍),惟經查其戶籍資料未電腦化亦無遷出國外註記。 (一)個案簡述:長年旅居國外游先生申請辦理入境遷入登記(恢復戶籍),惟經查其戶籍資料未電腦化亦無遷出國外註記。 (二)法令依據: 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又依內政部105年12月8日台內戶字第10504424863號函略以,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撤銷遷入及撤銷遷出登記尚非屬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戶籍登記項目,爰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後,於遷入地是否有居住事實或有虛報遷徙之情事,自應由遷入地(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查證屬實後辦理撤銷遷入及遷出登記。 (三)處理經過: 1、游先生主張其十幾歲既已出國,經線上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無資料。遂請其書寫申請書,俾利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原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協助查閱其入出境資料。2、依據內政部移民署(原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報資料得知游先生於60年1月業已出境,卻於60年10月遷入彰化縣伸港鄉,為虛報遷徙登記,爰於戶籍數位化浮籤記事註記撤銷遷入及遷出登記。3、將內政部移民署(原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報資料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請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國外)註記;俾後續游先生申請辦理入境遷入登記(恢復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