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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69年2月10日至89年2月9日間出生之外國人,因父或母為我國人,依89年2月9日修正前國籍法規定經許可歸化者,於國籍法修正後倘溯及具有我國國籍,其經許可喪失國籍後,得依修正後國籍法規定申請回復國籍。
有關配偶死亡,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自102年9月30日起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於領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時,當事人應持該許可證書向移民署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在臺居留,俾利辦理後續定居設戶籍事宜。
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其廢止原因為喪失國籍及喪失身分2種,規定於不同法規,請於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廢止原因選項,正確填寫廢止原因勿混淆錯選選項。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本公告另刋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後,申請居留免提歸化國籍一覽表。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業於102年6月21日訂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210592&ctNode=32596&mp=1),不再要求申請人檢附該文件。
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申請歸化,得免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3年11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1031201544號令修正發布生效。
未依18年國籍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父為外國人,經其父認知者」喪失我國國籍,續辦戶籍廢止登記一案。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歸化附繳婚姻狀況證明,是否訂定最低年齡限制一案。
1040520姓名條例修正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得向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改從母姓或父姓,以1次為限。」及「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倘受理離婚調解復經法院核定者,與「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有間,僅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仍應依民法第1050條及戶籍法第3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為離婚之登記,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婚姻消滅日。
具雙(多)重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因涉案(含欠稅、兵役)遭限制出境或因重大傷病(事實上無法出境),且戶籍已遷出之情形,需在臺轉換身分者,得至戶籍地之本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經許可者由該署核發入國證明文件,供持憑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
按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規定,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者,由國人及外籍配偶共同提憑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自104年7月1日起,「姓名變更登記」項目開放異地辦理,範圍包括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變更登記。
有關受委任人簡先生持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任書申請簡○哲先生印鑑變更及印鑑證明案。
因應實務上衍生「單方行使或負擔親權之父或母死亡後,另一方因不知而未及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行使或負擔親權,致影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案。
民法親屬編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宣導。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作業程序1案。
民眾申辦地籍清理土地繼承登記及部分繼承人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案件,請領他繼承人之戶籍資料1案。
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及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之作業程序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新加坡婚姻登記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附註說明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李水木先生申請沿用出生年月日為「民國19年10月20日」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事項是否屬民法第1092條委託監護之特定事項1案。
戶籍登記裁罰權起算認定基準,有關類此情形之裁處權時效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應以國人辦竣戶籍登記(即履行登記義務)後起算3年,以符戶籍法正確戶籍登記之立法目的。
鄭0女士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正鄭江0蘭女士之原住民身分1案,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辦理。
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於辦理其姓氏變更登記時,得委託他人辦理。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請查照。
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經法院改定監護(輔助)人者,辦理變更監護(輔助)登記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登記作業補充說明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父母離婚後,約定由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無須他方出具同意書,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規定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由受理之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設籍本縣免徵相關書證規費新臺幣80元整,請配合辦理。
有關當事人於國外施行變性手術後,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邱○煌先生申請補填邱呂○桃女士養父姓名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案。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委託他人辦理。
有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出境期間持澳大利亞護照入境並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是否應予撤銷,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建議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提憑從姓約定書或於定居證加註從姓約定,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增加姓氏約定欄位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說明辦理。
有關越南政府將協助回復越南國籍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羅○婕女士申請辦理未成年人曾○嘉終止委託監護登記疑義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受理國人在國外結婚已生效之結婚登記,如當事人一方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仍應提憑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又如我國之未成年人在國外離婚已生效,辦理離婚登記則無須提憑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有關連仁○先生申請受監護宣告之兄連偉○、姊連敏○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由同居之姊連貝○監護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未成年父母離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協議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無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當事人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結婚而強制變更原住民身分別,當事人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規定,申請變更身分別。若當事人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因結婚而約定變更原住民身分別,當事人得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申請回復身分別。
有關未成年生父辦竣認領登記後,與未成年生母約定渠等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從姓約定或嗣後姓氏變更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疑義1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在臺原有戶籍國民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憑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登記,應申請換發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再出境。
有關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之解釋及適用,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示辦理。
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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