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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項目 說明
遷入登記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
遷出登記 遷出應為遷出登記,戶政電腦化後改由通報方式處理。
住址變更登記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變更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
更正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撤銷登記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註銷登記 戶籍登記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請領國民身分證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請領戶口名簿 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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