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台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台幣五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收費標準表 檔案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收費標準 備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每2元 A3尺寸/每張3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製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